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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現行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除規定粒狀物排放濃度外,尚規定不透光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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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5259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0 年 1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現行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除規定粒狀物排放濃度外,尚規定不透光率 標準。而儀器檢測係測定排放管道中之粒狀污染物含量,目測判煙不 透光率係對實際排放至大氣中所形成之粒狀污染光率。因污染物由排 放口排放至大氣中,會因溫度、壓力等因素之瞬間變化,產生反應造 成污染量變化。故對於煙囪雖囪雖經儀器檢測含塵量合格,惟經目測 煙不透光率超過標準值時仍應予告發處分。另污染源測含塵量合格, 惟經目測判煙不透光率超過標準值時仍應予告發處分。另污染源之防 制設備經功能測試合格,其仍其因操作不當、管理不善、備而不用、 故障或功能日益降低之可能,日後經目測判煙不合格,亦應予以處罰 。 二 目測判煙目前在歐美仍被普遍採用,因其有一定之檢查方法及程序, 目測判煙人員並經嚴格訓練後始得為之,屬於可行之舉發方式。目測 判煙係經引進美國黑煙學校之訓練制度、由各級環保單位 優人員送 訓,經考試合格領有合格證書者,方可執行勤務,且每一年複訓一次 ,不合格即取消其目測判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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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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