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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本署公告第五批各行業/堆置場係指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粉粒狀物堆置場(如礦物、土石等)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3千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6萬公噸/年以上者,但屬室內儲放場所或位於營建工地內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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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94007367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第五批各行業/堆置場係指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粉粒 狀物堆置場(如礦物、土石等)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 3 千立 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 6 萬公噸/年以上者,但屬室內儲放場所或 位於營建工地內者不在此限。本項公告乃是針對粉粒狀物堆置過程, 所可能引起之粒狀物污染,加以管制。其中粉粒狀物係指於堆置或搬 運過程中,會逸散懸浮於空氣中之物料屬之。 二、本案○○○股份有限公司廢玻璃容器處理場之廢玻璃堆置場,倘夾雜 粉粒狀物,於堆置或搬運等運作時,產生懸浮微粒逸散於空氣中者, 則屬前述粉粒狀物堆置場,應依規定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另 因各種堆置物質之密度、分解速度等不同,無法以一定粒徑範圍界定 粉粒狀物,環保機關宜依個案實際情形,以其堆置物質之粒徑大小、 是否會產生揚塵污染等,作為判斷粉粒狀物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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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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