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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依規定申請取得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及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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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94007115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 染源,應依規定申請取得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並應依許可證內 容進行設置及操作。另依同法第 29 條規定,許可證期滿仍繼續使用 者,應於屆滿前 3 至 6 個月內提出許可證之展延申請。未於許可 證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者,於許可證期限屆滿日起其許可證失其效力 ,如需繼續設置或操作者,應重新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本條規定 係規範公私場所應依規定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操作至許可証有效 期限屆滿前需依原核定許可內容繼續操作者,則應於法定期限內申請 操作許可證之展延,以確保其係依核定之許可證內容操作及其排放符 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等相關規定。 二、本案○○股份有限公司原有固定污染源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操作許可 證展延,依規定應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至於函提新增相同形式鍋爐 輪流使用乙節,則可併入重新申請許可証之內容一併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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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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