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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94年9月6日本署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已設立之印染整理程序係指從事印染程序之定型作業,其資本額達三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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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94007210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 94 年 9 月 6 日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 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已設立之印染整理程序係指從事印染 程序之定型作業,其資本額達三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 以上者。前揭規定係規範從事定型作業之已設立固定污染源應依規定 申請操作許可證。 二、本案○○股份有限公司之布疋定型整理加工之熱定型程序,符合上述 條件,應依規定申請操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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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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