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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本署公告第4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製藥一般製造程序,係指:以合成、抽取、發酵等方式,從事人用或動物用原料藥、西藥、生物製劑、體外檢驗試劑等之製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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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94006885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第 4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製 藥一般製造程序,係指:以合成、抽取、發酵等方式,從事人用或動 物用原料藥、西藥、生物製劑、體外檢驗試劑等之製造者。其管制重 點係針對該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或粒狀污染物加以管 制。 二、本案○○公司從事發酵製藥,符合前揭公告條件,則應屬申請固定污 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之公告對象,應依規定申請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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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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