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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6章設備元件第19條規定:「本章適用對象為石化製程之設備元件,包括泵浦、壓縮機、釋壓閥、安全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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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4006366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8 月 2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6 章設備元件第 1
9 條規定:「本章適用對象為石化製程之設備元件,包括泵浦、壓縮
機、釋壓閥、安全閥…。但下列設備元件不適用本章規定:(一)流
經該設備元件之流體中,其所含揮發性有機物之重量百分比小於 10
者。(二)屬於真空設備元件者。…(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設備元件。」。已明訂設備元件管制之適用對象。
二、另依本署 87 年 5 月 26 日環署空字第 0032856 號公告「加油站
儲油槽及石化製程重質液取樣連接系統不適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
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其中公告事項二為:「石化製程重質液取樣
連接系統不適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六章之規定
。」
三、基上,有關貴局函詢高黏度重質液(順丁烯二酸酐)取樣連接設備應
否適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0 條第 4 款
疑義案,本案倘該順丁烯二酸酐係屬重質液時,則該取樣連接系統並
不適用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0 條第 4 款之規定。
四、另因本署現正進行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修正草案之研擬,
有關前揭排除管制對象之公告事項,將併於修正草案中,俾減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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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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