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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查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四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煉鋼業電弧爐,亦即電弧爐需適用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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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4006161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8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四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煉 鋼業電弧爐,亦即電弧爐需適用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之相關規定。經查貴公司 M01 製程,雖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所 登記之許可固定污染源為鋼鐵鑄造程序,但其製程中實質係包括利用 電弧爐進行廢鐵冶煉,應屬適用前揭標準之固定污染源。 二、查「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七條規定,電弧爐戴奧 辛檢測應以三次算術平均值超過第五條排放標準值時,即認定該電弧 爐之戴奧辛排放不符合本標準之規定。前項檢測,第一次採樣與第三 次採樣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每次採樣時間應涵蓋電弧爐二爐次 以上之操作循環;其採樣及測定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增修訂公告之 方法;未能依中央主管機關增修訂公告之方法進行採樣及測定者,得 提出替代之檢查鑑定方法送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可後,以經認可之檢查鑑定方法為管制依據。故貴公司 M01 金屬 鑄造程序倘未能依前述規定進行戴奧辛檢測,應依規定提出替代之檢 查鑑定方法送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以經 認可之檢查鑑定方法為管制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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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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