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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10條規定,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時,應檢具申請表及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於接獲通知後領取設置許可證;依同辦法第13條規定,公私場所於取得設置許可證後申請操作許可證時,應檢具之申請文件包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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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4005882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8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5 條及第 10 條規定, 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時,應檢具申請表及空氣污染防 制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 他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於接獲通知後領取設置許可證;依同辦法第 13 條規定,公私場所於取得設置許可證後申請操作許可證時,應檢 具之申請文件包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二、公私場所倘尚在申請及領取設置許可證階段,依前揭規定則毋需檢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惟後續於申請操作許可 時,即應檢附該項文件。本案垃圾焚化廠廢棄物處理程序固定污染源 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核發,請依前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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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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