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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減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於第一次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同時提出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治措施計劃書,並於工程完工後三十內依規定之格式填具申請書,檢具相關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減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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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1004104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第三條規定:「 申請減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於第一次申繳空氣污染防制 費同時提出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治措施計劃書,並於工程完工後三十 內依規定之格式填具申請書,檢具相關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減 免申請。」,此係規範營建工程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程序之相關 規定。 二、關於函詢倘營建業主雖依限提出第一次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申請,惟 因未檢附相關文檢而遭退件,致申請期程超過三十,再次提出,可否 與以駁回疑義案,依前揭說明,且基於減免制度係為鼓勵業者重視空 氣污染防制工作,故倘業者第一次係於三十之規定期限內提出減免申 請,惟因資料不足,遭退件補正後,再次提出者,得以第一次提出申 請時間為認定依據並予以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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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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