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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本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其中「道路工程」備註規定:「(一)包過高架道路(含路橋)平面道路之施工與拆除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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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1002938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5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其中「道路工程」 備註規定:「(一)包過高架道路(含路橋)平面道路之施工與拆除 作業。(二)以預鑄工法建造之高架道路施工,不在此限。(三)若 為工期內同時施工,則該相關工程之施工面積亦併入此項;若於不同 階段分開施工,則應分項核計。」,此係規範道路工程之適用條件。 二、另依前揭「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其他營建工程」 備註規定:「係指非上述所列之其他土木工程、拆除工程、零星營建 工程,或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者。」此係規範其他營建工程類別 之適用條件。 三、有關函詢道路改善工程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率疑義案,依前揭 說明二,倘該工程之主體工程為道路且其他改善工程亦同時施工者, 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收費費率,應依道路工程類別收費費率 計徵;倘其主體工程為非屬道路工程(無涉及路面開挖、路基鋪設及 AC 封層等作業)者,則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收費費率,依 其他營建工程類別收費費率計徵,請貴局依前揭說明原則,以個案情 形逕行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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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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