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公私場所、事業等處所設置之專責人員,應為全職工作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1002370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4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公私場所 、事業等處所設置之專責人員,應為全職工作。及專責人員應於一公 私場所、事業等處所執行其專責業務,不得擔任其他處所之專責人員 。 二、貴公司於二相鄰地址之砂石場及預拌混泥土場,因屬不同廠址之工廠 ,倘依規定應分別設置乙級廢水專責人員及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 員,則應由各廠之人員分別擔任專責人員,不得共同設置由一人擔任 。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