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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其中「區域開發工程」備註規定:「(一)係指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含)之開發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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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1002184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4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其中「區域開發 工程」備註規定:「(一)係指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含)之開發之 工程。(二)作業包括同時施工之填土、整地、污水、排水、自來水 、道路、路燈、景觀綠化、配水池、電力電信、瓦斯管線等部分或全 部,以及必要建築與道路工程。」此係規範區域開發工程之適用條件 。 二、有關本案貴局函詢漁港擴建工程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應 屬區域開發工程或其他工程類別疑義案,倘該工程施工面積符合前揭 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含),且其工程作業包括數項開發工程項目之 規定者,則可適用區域開發工程類別之收費費率;另倘非屬前揭區域 開發工程之適用條件者,則依其他營建工程類費率合計其空氣污染防 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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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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