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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排放標準中粒狀污染物濃度之規定依其測定原理係指排放管道中之粒狀物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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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3938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79 年 11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排放標準中粒狀污染物濃度之規定依其測定原理係指排放管道中之粒 狀物含量。而目測判煙不透光率之規定係對實際排放至大氣中所形成 之粒狀污染物而言。因污染物由排放口排放至大氣中,常因溫度、壓 力等因素之瞬間變化,致有反應發生,造成污染量之變化。故對於煙 囪雖經煙道檢測含塵量含格,其經目測判煙不透光率超過標準值仍應 予告發處罰。 二 另煙囪排放白色或白色帶藍色之煙柱,其形成之原因包括大氣中微 粒之轉變水蒸氣之冷凝極微細粒子之凝眾硫酸蒸氣的冷凝等四 項。而對於含水蒸氣之煙柱其判煙點應於水蒸氣形成前或消散後之處 ,所判定之不透光率即已排除水蒸氣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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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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