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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本署訂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目的,係為落實「污染者付費」之原則,其以經濟誘因之方式,減少營建工程於施工過程中,其砂石土方作業產生之粒狀污染物所增加之社會成本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1000990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1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本署訂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目的,係為落實「污染者付費」之原
          則,其以經濟誘因之方式,減少營建工程於施工過程中,其砂石土方作業
          產生之粒狀污染物所增加之社會成本。另倘營建工程因故停工,並以進行
          相關污染防制措施致未產生任何粒狀污染物之污染,報經當地主管機關認
          定者,即可符合前述污染者付費、無污染即免徵之原則,其停工期間不需
          計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