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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司場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許可辦法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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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3214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5 月 24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司場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
一項…或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許可辦法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
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罰鍰。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未補
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必要時,並得撤銷其操作許可證或令其歇業。」,環保機關對違反前
述規定之公私場所符合情節重大,逕命其停工,則該公私場所即不得
繼續操作固定污染源,如再經環保機關查獲操作污染源,應依同法第
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土石堆置場未依規定申請操作許可證,經環保機關依法處分並命其停
工後,倘未停工土石洗、選機具之操作或土石之裝卸,則視為未遵行
停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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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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