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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8 04:2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有關計算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排放濃度超過排放標準之污染程度因子,已明定於「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之污染程度內之「一.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排放濃度超過排放標準之程度」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02699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15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有關計算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排放濃度超過排放標準之污染程度因子,已
          明定於「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違
          反第二十條第一項」之污染程度內之「一. 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排放濃度
          超過排放標準之程度」。而經儀器檢測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超過排放標準
          者,其污染程度依「3.除前兩項之外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或量超過排放標
          準之程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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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