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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同一公私場所所屬公用設施具有下列程序之一:「一、鍋爐發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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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2010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4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同一公 私場所所屬公用設施具有下列程序之一:「一、鍋爐發電程序。二、 氣渦輪機發電程序。三、引擎發電程序。四、鍋爐蒸汽產生程序。五 、熱媒加熱程序。六、石油化學製造程序。」,其公告之固定污染源 為「使用固體或液體燃料之加熱爐、裂解爐、鍋爐、非交通用氣渦輪 機及非交通用發電引擎」,其條件為「屬同一排放口之燃料設計或實 際輸入熱值每小時三百八十五萬仟卡以上…。」,此為規範於公用製 程中,一定規模以上之固定污染源應定期進行污染排放檢測及申報, 俾利主管機關掌握其污染狀況。 二、有關金屬軋造程序發熱量達 1,575 萬仟卡之加熱爐,是否屬本署公 告之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乙節,倘其非屬 前述公告之公用設施之一部分,則非屬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 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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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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