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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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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一般鍋爐所使用之燃料為碳氫化合物,其排放之廢氣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倘其使用有害事業廢棄物為燃料,因其需有完善之焚化處理設備,已去除廢氣中之有害成份,其排放之廢氣應符合「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署業餘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以(90)環署空字第○○○五五五六後函(影本如附)解釋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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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728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2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一般鍋爐所使用之燃料為碳氫化合物,其排放之廢氣應符合「固定污 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倘其使用有害事業廢棄物為燃料,因其 需有完善之焚化處理設備,已去除廢氣中之有害成份,其排放之廢氣 應符合「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署業餘九十年一月 二十日以(90)環署空字第○○○五五五六後函(影本如附)解釋在 案。 二、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使用五號重油、廠內其他製程產生之有機廢氣、有 機廢液及液體廢棄物等為燃料,倘其混燒之燃料成份為碳氫化合物, 與一般燃料性質相近,則其排放之廢氣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 物排放標準」;倘其混燒之料含有害事業廢棄物,因其需有完善焚化 處理設備,以期於良好之燃燒狀態及處理效率下,避免有害物質排放 至大氣中及殘留餘灰渣中,故其廢氣排放應符合較嚴格之「廢棄物焚 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倘該污染源之型式仍屬鍋爐蒸氣產生程 序,則許可申請仍以鍋爐蒸氣產生程序申請,惟宜註明其為混燒有害 廢棄物之污染源,並應於核發之許可證中敘明其應符合廢棄物焚化爐 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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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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