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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有關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紀錄報表」之監測紀錄中,有數之監測數值超過排放標準乙事,倘期間測設施已依規定執行品保作業,因上述監測結果超過標準之情事係於一個後一次查認,故其處分應以一次為原則,惟主管機關得依其超過標準嚴重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予以不同輕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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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760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12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有關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紀錄報 表」之監測紀錄中,有數之監測數值超過排放標準乙事,倘期間測設 施已依規定執行品保作業,因上述監測結果超過標準之情事係於一個 後一次查認,故其處分應以一次為原則,惟主管機關得依其超過標準 嚴重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予以不同輕重之罰鍰。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固定 污染源或同一固定污染源排放數空氣污染物均超過排放標準者,應分 別處罰。倘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 紀錄報表」監測結果,有數空氣污染物之監測數據超過排放標準時, 應予分別處分。 三、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私場所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 物超過標準規定之排放現值者,除應處以罰鍰外,並應通知限期補正 或改善乙事,主要是為督促違規污染源儘速於規定之期限內完成改善 ,避免污染環境,並為確認其是否實際完成改善,同法第六十四條規 定公私場所應於污染源改善期限屆滿前,提出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 件及經主管機關認定為主以適當說明採取改善措施等之相關文件資料 ,送環保主管機關查驗確認,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 四、承前項,倘公私場所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數值超過排放標 準,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時,雖能於環保機關處分通知前 ,立即獲於短暫時內完成空氣污染改善工作,環保主管機關依規定除 應處以罰鍰外,仍應通知該污染源限期改善,並督促公私場所提出改 善完成之證明文件送環保主管機關查驗確認,以落實空氣污染管制工 作。 五、另「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係供環 保機關作為裁處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及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空氣污染防 制法時,應處罰鍰額度之標準;關於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 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結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應處之罰鍰額 度,亦應依上述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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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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