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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四條規定:「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對營建工程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依其工程類別及施工計畫書所載之工程資料,按收費費率核算應徵收之費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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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7176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11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四條規定:「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 款所定對營建工程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依其工程類別及施工計 畫書所載之工程資料,按收費費率核算應徵收之費額。…」,即地方 環保機關於審核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時,應依業主提供之施工計 畫書內容記載事項,核算其應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本案台灣○○公司 c280 標之營建工程,倘因工程合約經費明細表係 屬該公司之機密文件,致無法檢附,供環保機關依其內容核算費額時 ,得請業主提出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如請業主將合約明細表內容予 簡化並附切結證明)、或由環保機關派員至業主處現場審查等方式, 以確實掌握其工程資料,俾利核算其申報金額之正確性。 三、另本署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主要係依各工程類 別之污染排放特性,歸納為六大類別,其中建築(房屋)工程、道路 、隧道工程、管線工程、橋樑工程及區域開發工程等五種類別,其費 率之訂定係以施工面積及工期為費基。而除上述五種類別之工程外, 尚有許多小型、零星、施工面積或工期無法計算之營建工程項目,因 無法歸類,乃另將非屬前述五類營建工程且有涉及土方作業者,歸納 為「其他營建工程」。由於「其他營建工程」種類繁多,要訂定統一 適用之費基及費率並不容易,為公平合理起見,乃以前揭已歸類之五 類營建工程類別,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占其工程總經費之平均比例為 費率(現行公告費率為千分之三),以計算其應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 四、前揭說明所稱之「工程合約經費」,係指與工程施工過程中可能造成 空氣污染之業主興建工程目的物所需經費(不包括用地補償及規劃設 計等費用),如:直接工程費(工程材料費、人事勞務費等)、承包 商管理費、保險費、環保勞安費等。故有關本案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計 算原則,其高架橋樑工程部分,貴局可依業主後續補附(或現場審查 )資料,以「橋樑工程」類別費率計算,而其他無法予以歸類之營建 工程,則可歸為「其他營建工程」類別,以扣除前述高架工程及非屬 興建工程目的物所需經費(如設計費)後,所餘工程合約經費千分之 三計算,惟實際需扣除項目,仍需視業主所提工程資料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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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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