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其中瀝青拌合程序「乾燥爐」之檢測頻率條件,係以每次運轉之生產時間四小時以下為每檢測一次,每次運轉之生產時間超過四小時以下為每六個檢測一次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7356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11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其 中瀝青拌合程序「乾燥爐」之檢測頻率條件,係以每次運轉之生產時 間四小時以下為每檢測一次,每次運轉之生產時間超過四小時以下為 每六個檢測一次。其主要係針對乾燥爐每次操作運轉時,所產生之粒 狀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進行檢測,以掌握其污染 情形。 二、有關貴局函詢瀝青拌合程序乾燥爐之「每次連續運轉生產時間」定義 乙節,依前揭說明,其係指該乾燥基每批次乾燥砂石之總時間,即生 產每 1 批次瀝青混凝土時,乾燥機運轉乾燥砂石之總時間。又有關 生產時間應如何判定乙節,可依該乾燥機之設計值或操作許可證之核 定操作值,據以判定。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