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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棄置、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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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6939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11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各級防制區內,不 得有下列行為:「棄置、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致產生惡臭 或有毒氣體。」及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本 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稱惡臭,指足以引起厭惡或其 他不良情緒反應之氣味。」。 二、有關○局函詢棄置丙烯酸丁脂(Butylacrylate) 可否依空氣污染防 制法相關規定處分疑義乙節,倘該物質之氣味,符合前揭惡臭之定義 者,其應屬污染空氣之行為,得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相關規 定,據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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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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