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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石化製程排放管道排氣以密閉排氣系統連通至鍋爐或加熱爐處理,其鍋爐或加熱爐負荷應能維持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削減率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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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5613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9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石 化製程排放管道排氣以密閉排氣系統連通至鍋爐或加熱爐處理,其鍋 爐或加熱爐負荷應能維持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削減率大於或等於百分之 九十五。一般鍋爐或加熱爐之火焰溫度可達八○○℃ 以上,揮發性 有機物廢氣倘送至其爐膛火焰區焚化,且停留時間至少○‧五秒,即 可認定削減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本案台○股份有限公司苯乙烯-丁二烯合成橡膠製造程序(M02) 之 廢氣送至鍋爐發電程序(M01) 之鍋爐焚化,倘該廢氣確係送至鍋爐 之爐膛火焰區焚化,燃燒溫度及停留時間符合前述條件或能證明使導 入揮發性有機物削減率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則可逕認定其揮發性有機 污染物之削減率達百分之九五以上,該鍋爐之排氣毋須在檢測揮發性 有機物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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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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