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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橋樑工程」類之費基為「橋面面積×工期」,其備註欄中並說明,橋樑工程費率適用之工程包括:‧‧以預鑄工法施作之高架道路施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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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5592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9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橋樑工程」類之費 基為「橋面面積×工期」,其備註欄中並說明,橋樑工程費率適用之 工程包括:…以預鑄工法施作之高架道路施工作業。其中所指「以預 鑄工法施作之高架道路施工作業」,係指其主體結構(如高架道路面 板及橋墩等)於他處先行鑄造後,在於工地組立,工區內除基樁施工 外,並無其他造成明顯粒狀污染物污染之作業(如整地或土石堆置等 ),故乃比照以施工過程較無污染、費率較低之橋樑工程類別,予以 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於高速鐵路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方式乙案,倘其施工方式為符 合前揭說明者,則該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計算方式,得依「橋樑工 程」類別,以橋面面積乘以工期計算;惟倘該工程未以預鑄方式施工 ,擇期應改以「道路工程」類別,計繳空氣污染防制費。倘其雖以預 鑄方式施工,但工區內除基樁工程外,尚有其他,如:整地、土方堆 置等,易造成明顯粒狀物污染之工程作業者,則其空氣污染防制費, 應將預鑄工法外之部分工程,應依其適用之工程類別費基及費率計算 。以上兩者合計,為該工程應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三、另有關同一工程中,分別發包多段工程,其施工工期之計算原則,應 以該工程各區段實際施工進度,依各區段工程施工面積及公期分別計 算,而非以該工程計畫時程之最早開工計算至最後完工期。又倘為簡 化申報作業程序,○○公司可於事前以同一工程案件方式先行申報相 關資料,並於各區段開工前在分別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報,以簡化行政 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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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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