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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四條規定:半導體製造業產生之廢氣應由密閉排氣系統導入污染防制設備,其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應符合排放削減率大於百分之九○或工廠總排放量每小時小於○‧六公斤;三氯乙烯應符合排放削減率大於百分之九○或工廠總排放量每小時小於○‧○二公斤,始得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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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5447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9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四條規定:半導體製造 業產生之廢氣應由密閉排氣系統導入污染防制設備,其揮發性有機物 處理應符合排放削減率大於百分之九○或工廠總排放量每小時小於○ ‧六公斤;三氯乙烯應符合排放削減率大於百分之九○或工廠總排放 量每小時小於○‧○二公斤,始得排放。 二、前述規定,倘半導體製造業全廠所有排放管道揮發性有機物之總排放 量每小時小於○‧六公斤,或三氯乙烯工廠總排放量每小時小於○‧ ○二公斤,即可符合該標準規定。惟主管機關申報確認其空氣污染物 排放係採「排放削減率」或「工廠總排放量」擇一固定排放方式,俾 利主管機關據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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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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