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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關於半導體製造業產生之硝酸、磷酸等酸性氣體,目前因國內並無標準檢測方法,因此亦未有經本署認可之檢測公司,可進行檢測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05519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9 月 2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關於半導體製造業產生之硝酸、磷酸等酸性氣體,目前因國內並無標準檢
          測方法,因此亦未有經本署認可之檢測公司,可進行檢測。惟因半導體製
          造業製程所可能排放之酸性氣體,確有管制之必要,本署乃於「半導體製
          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硝酸、鹽酸、磷酸、
          氫氟酸及硫酸等廢氣,倘以濕式洗滌設備處理,而無法以檢測方式,證明
          其符合同條第一項所定排放標準時,基於操作條件與污染物之排放,具有
          正相關之因果關係,乃規定以實際操作狀況符合該項所定之控制條件,作
          為符合標準之認定。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