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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為有效管理公私場所申報空氣污染物檢測報告,本署於八十九年四月七日環署空字第0018327號函規定:「‧‧‧倘預定檢測之空氣污染物項目,國內檢測機構皆未取得認證時,則固定污染源得委託學術或檢測機構,依本署公告或認可方法檢測,惟其品保品管程序,應先送經本署環境檢驗所認可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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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5480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9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為有效管理公私場所申報空氣污染物檢測報告,本署於八十九年四月 七日環署空字第 0018327 號函規定:「…倘預定檢測之空氣污染物 項目,國內檢測機構皆未取得認證時,則固定污染源得委託學術或檢 測機構,依本署公告或認可方法檢測,惟其品保品管程序,應先送經 本署環境檢驗所認可後為之」。倘學術或檢測機構受業者委託辦理之 檢測項目,於國內檢測機構皆未取得該項目之認證時,該機構辦理該 檢測項目之品保品管資料業經該所審查通過,再受理同一檢測項目之 案件時,可檢附經審核通過之品保品管資料辦理,毋須重新將檢測品 保品管資料送該所審查。 二、為確保污染源確依規定之檢測品保品管程序,各縣市環保局後受理業 者申報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所提之檢測報告時,倘所檢測之空氣污染 物項目,於國內檢測機構皆未取得認證時,應要求業者檢附經本署審 核通過之檢測品保品管資料佐證,並據以審核是否確依規定之檢測品 保品管程序進行檢測。 三、前述品保品管相關資料,應包括:檢測方法:該機構執行該檢測項目 之方法偵測極限、精密度、準確度等相關資料、使用之儀器及其校正 程序及頻率、採樣之品保品管及樣品之管制措施、內部之品質管制查 核、績效查核及系統查核、數據之演算及報告審查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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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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