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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公私場所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排放標準..或其他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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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5288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9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公私場所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 前,檢具符合排放標準…或其他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本 案中○輸油管線洩漏整治工程作業區,經貴局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二十條臭氣周界排放標準之規定,據以處分並通知其應改善期限屆 滿前,檢具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時,因目 前本署並無認可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進行臭氧之測定,可要求其提出降 低臭氣濃度之具體改善措施,或與臭氣相關之空氣污染物符合排放標 準檢測報告等證明文件,作為認定改善完成與否之參考依據;另為確 認污染源臭氧是否符合周界排放標準,中○公司可委請具臭氣測定能 力之學術或環境檢測機構,檢附公告檢測方法相關之品保品管文件, 經本署環檢所審查通過後進行檢測,該結果即可作為認定是否符合排 放標準之依據。 二、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稱之污染源,係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 作單元,故輸油管線破裂造成洩漏,致產生逸散油氣臭味之空氣污染 ,屬空氣污染防制法規範之污染源。本案倘污染係由於輸油管線遭盜 油引起漏油,致造成空氣污染時,依法應處分盜油者;倘污染係漏油 整治作業過程所造成者,即可據以處分從事整治作業之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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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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