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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四條規定:「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對營建工程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依其工程類別及施工計畫書所載之工程資料,按收費費率核算應徵收之費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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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5244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9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四條規定:「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第一款所定對營建工程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依其工程類別及施 工計畫書所載之工程資料,按收費費率核算應徵收之費額。營建業主 應於申請開工時,先繳交二分之一,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時, 繳交賸餘二分之一之費額;其不須申請開工、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者 ,應於開工時全額繳交其費額。但所繳費額在一定金額以上時,得於 工程期間內分期平均繳交;所繳費額未滿一定金額時,應於開工時, 全額繳交。」,本條文係規範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繳費時機。 二、依前揭說明,係僅針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費時機予以規範, 至於徵收作業之行政流程及其執行細節,並未有限制規定。關於本案 ○○工程,於同一工程中,分別發包之工程件數甚多,而貴局為掌握 各項發包工程之管制資料,以先行分案申報後,再累計各件工程空氣 污染防制費,據以分期分年方式繳交,倘其作業方式不違反前揭「空 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則為行政作業之方便,貴局 可逕行訂定適用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審核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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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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