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新設固定污染源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列方法計算之排放管道出口實際高度(h),係以附近道路或公私場所建築物、廠房、民房之參考地面建築線起算,其低於地面建築線部分(如地下室)不列入計算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04874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2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新設固定污染源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七條至第九條所
          列方法計算之排放管道出口實際高度(h) ,係以附近道路或公私場所建
          築物、廠房、民房之參考地面建築線起算,其低於地面建築線部分(如地
          下室)不列入計算。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