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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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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新設固定污染源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列方法計算之排放管道出口實際高度(h),係以附近道路或公私場所建築物、廠房、民房之參考地面建築線起算,其低於地面建築線部分(如地下室)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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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4874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8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新設固定污染源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七條至第九條所 列方法計算之排放管道出口實際高度(h) ,係以附近道路或公私場所建 築物、廠房、民房之參考地面建築線起算,其低於地面建築線部分(如地 下室)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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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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