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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該標準適用對象為:半導體製造業從事積體電路晶圓製造及封裝、磊晶、光罩製造及導線架製造等作業,且揮發性有機物、三氯乙烯、硝酸、鹽酸、磷酸及氫氟酸等各項物質之原物料使用量,高於規定之數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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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4815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8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該標 準適用對象為:半導體製造業從事積體電路晶圓製造及封裝、磊晶、 光罩製造及導線架製造等作業,且揮發性有機物、三氯乙烯、硝酸、 鹽酸、磷酸及氫氟酸等各項物質之原物料使用量,高於規定之數量者 。其中典型晶圓製造為矽多晶棒經切片(晶圓)、氧化、光罩、曝光 、顯像、蝕刻、擴散、金屬濺鍍、清洗及測試等作業程序。 二、「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係為管制該行業揮發性有 機物、三氯乙烯、硝酸、硫酸、鹽酸、磷酸及氫氟酸等各項物質之排 放,本案污染源之「廢晶圓再生製造」係以廢晶圓為原料,經由蝕刻 、磨光、清洗、測試及包裝等作業,仍具典型晶圓製造程序中部分作 業單元,且製程最終產品為晶圓,倘其上述化學物質使用量達到「半 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者,仍應依該標準管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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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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