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三條規定,該標準適用於火力發電廠及各行業工廠用於發電之汽力機組、汽渦輪機組、複循環機組、柴油引擎機組、燃油引擎機組及汽電共生設備鍋爐;但各行業工廠之廢熱回收發電系統及焚化爐餘熱發電系統另訂有特定行業排放標準者,依各該標準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4251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8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三條規定,該標準適用於火力發 電廠及各行業工廠用於發電之汽力機組、汽渦輪機組、複循環機組、 柴油引擎機組、燃油引擎機組及汽電共生設備鍋爐;但各行業工廠之 廢熱回收發電系統及焚化爐餘熱發電系統另訂有特定行業排放標準者 ,依各該標準。 二、依上述規定,火力發電廠及各行業工廠設置之緊急備用發電設備,屬 上述標準管制之對象;火力發電廠及各行業工廠以外之場所設置緊急 備用發電設備,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 放標準」之規定。 三、本案新設立之緊急備用柴油引擎發電機組,倘係設置於加油站作為緊 急發電用,則其空氣污染物之排放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 放標準」之規定。 四、另因緊急備用發電設備係正常供電系統異常或維修時啟動,非支援生 產用電之設備,為合理管制其污染排放,本署將考量參照現行國外管 制法規,其運轉時數(率)未達到規定者,另訂管制規定或予以排除 管制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