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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本署公告第二批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中所述之非鐵金層初級熔煉程序、非鐵金層二級冶煉程序,係指:「具有下列任一設備且其原料為非鐵金層礦、礦砂或廢料者:一、具有感應爐(含週波爐、誘等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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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4485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7 月 24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二批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
所中所述之非鐵金層初級熔煉程序、非鐵金層二級冶煉程序,係指:
「具有下列任一設備且其原料為非鐵金層礦、礦砂或廢料者:一、具
有感應爐(含週波爐、誘等爐)者。二、所有批次式熔鐵爐及電弧爐
,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小於或等於五公噸批者。」。
二、本案倘該公司使用之原料確為銅錠,則不符合前述公告條件,得免設
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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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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