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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乾洗作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標準發布後新設立之乾洗設備,其乾洗槽中應設置乾洗溶劑濃度偵測器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0320006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0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依乾洗作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標準發布
          後新設立之乾洗設備,其乾洗槽中應設置乾洗溶劑濃度偵測器。乾洗槽中
          乾洗溶劑濃度須經可再生使用之碳槽或其他溶劑吸附器處理至 300ppm 以
          下,始得開啟槽門。」該條款係規範該標準發布新設立之乾洗設備,發布
          前以設立者,得不受該條款之限制;惟仍應符合該標準其他條款之規定。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