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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告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其他營建工程」類之費率為工程合約經費之千分之三,備註一並規定「一、係指非上述所列之其他土木工程、拆除工程、零星營建工程(涉有砂石土方作業者,如排水設施工程、道路養護工程或海河堤岸工程,指採計其涉有砂石土方作業部分),或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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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3611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7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告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收費費率」,「其他營建工程」類之費率為工程合約經費之千分之三 ,備註一並規定「一、係指非上述所列之其他土木工程、拆除工程、 零星營建工程(涉有砂石土方作業者,如排水設施工程、道路養護工 程或海河堤岸工程,指採計其涉有砂石土方作業部分),或其他經地 方主管機關指定者。二、工程合約經費不包括營業稅。」。 二、前述所指「指採計其涉有砂石土方作業部分」係指工期短、施工面積 小,其砂石土方作業占總工程比例極小之零星營建工程。倘貴局轄區 內之其他營建工程有符合上述之特性者,則得以排除設備(如機電或 辦公室設備)經費,僅採涉有砂石土方作業部分之合約經費經費計算 應徵收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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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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