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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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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係為落實「污染者付費」之立法精神,促使污染者負擔因其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所增加之社會成本,以課費方式成本內部化,誘使污染者改變污染行為,達污染減量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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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3560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7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係為落實「污染者付費」之立法精神,促使 污染者負擔因其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所增加之社會成本,以課費方式 成本內部化,誘使污染者改變污染行為,達污染減量之目的。營建工 程施工過程中因涉及砂石土方作業,產生相當之粒狀污染物,乃依工 程污染特性相同者,予以歸類為六大工程類別,項營建業主徵收。 二、來函所提供程材料製造時所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與營建工程徵收 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四有重複課徵之疑義乙節,查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 係基於污染者付費之精神,倘工程材料製造過程排放空氣污染物,則 應依其污染物之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目前徵收之污染物為硫 氧化物及氮氧化物;而營建工程施工作業過程排放粒狀污染物,則應 依規定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二者產生污染之事實係個別獨 立事件,故分別依規定徵收,並無重複課徵之情事。 三、貴局前次函詢有關「其他營建工程」類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計算原則, 應以業主發包工程所需經費之千分之三計算疑義,貴局所詢之工程, 因工程材料屬業主供給,而未列於承包商工程合約經費中,惟其仍應 屬工程總經費之直接成本項目,不應予以排除,仍需加計工程材料費 後得工程總經費之千分之三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方能合理反映該營 建工程產生污染所引起之社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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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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