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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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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營造建築物、舖設道路、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設施,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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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3158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6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在各級防制區內,不 得有營造建築物、舖設道路、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 適當防制設施,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之行為。 二、營建工程於作業中而無適當防制措施,無論是於施工圍籬內或圍籬外 產生塵土飛揚,皆會逸散於大氣中影響整體空氣品質,故本案營建工 程於作業中倘確有產生揚塵逸散於大氣,自得依前述法條規定予以告 發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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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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