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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營造建築物、舖設道路、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設施,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之行為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03158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6 月 1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在各級防制區內,不
              得有營造建築物、舖設道路、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
              適當防制設施,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之行為。
          二、營建工程於作業中而無適當防制措施,無論是於施工圍籬內或圍籬外
              產生塵土飛揚,皆會逸散於大氣中影響整體空氣品質,故本案營建工
              程於作業中倘確有產生揚塵逸散於大氣,自得依前述法條規定予以告
              發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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