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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屬行為罰,其告發處分對象為行為人,復依同條第一直項第二款規定,「營造建築物、舖設道路、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公式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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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2953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6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屬行為罰,其告發處分對象為行為人 ,復依同條第一直項第二款規定,「營造建築物、舖設道路、運送工 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公式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 染空氣。」,意即營建工程施工過程引起空氣污染事件,其處分對象 為實際從事相關污染行為之行為人,倘業主能提出雙方轉包之合約書 或其他證明係承包商所為,自可據以將處分對象改為受委託之承包商 。其中轉包合約書之內容,係做為實際污染行為對象認定之依據,故 所有工程或單項工程之轉包均可。另轉包合約書之簽訂,係屬私約行 為,倘經訂約雙方同意,應足證明其合法性及效力,未必一定需取得 法院公證,方可認定。 二、本案承攬○○路基路面拓寬工程之承包商,將「道路灑水之防制措施 」部分之工程右轉由○○○君承包,而該工程施作引起塵土飛揚污染 之情形,其處分對象宜由當時引起塵土飛揚之施工行為或內容,是否 屬該包合約之灑水工作範圍內,予以認定。倘其係施工過程,於雙方 合約所定應執行灑水之工作範圍內,其造成之污染可歸咎為無適當防 制措施所引起,處分對象應為承包灑水工程之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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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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