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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有關使用石油焦及煤混燒時之空污費計算乙節,因石油焦空污費係由銷售或進口者繳納,基於一物不二次重複課徵原則,倘水泥業者提出該批石油焦已依銷售量繳納空污費之證明,擇期燃燒後所排放之污染物不再依實際排放量徵收,故混燒後之總污染量僅採計算煤燃燒後所排放之Sox及Nox量,計算方式如下:煤Sox排放量=Sox總排放量×SOx×煤含硫量;煤Nox排放量=Nox總排放量×煤使用量×煤熱值;應繳空污費=煤Sox排放量×Sox費率+煤Nox×Nox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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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2669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5 月 1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有關使用石油焦及煤混燒時之空污費計算乙節,因石油焦空污費係由
銷售或進口者繳納,基於一物不二次重複課徵原則,倘水泥業者提出
該批石油焦已依銷售量繳納空污費之證明,擇期燃燒後所排放之污染
物不再依實際排放量徵收,故混燒後之總污染量僅採計算煤燃燒後所
排放之 Sox 及 Nox 量,計算方式如下:煤 Sox 排放量=Sox 總
排放量×Sox ×煤含硫量;煤 Nox 排放量=Nox 總排放量×煤使用
量×煤熱值;應繳空污費=煤 Sox 排放量×Sox 費率+煤 Nox ×N
ox 費率。
二、有關石油焦空污費之徵收,因自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起依銷售數量向銷
售者或進口者徵收,倘水泥業者使用該些已繳納空污費之石油焦時,
因製程特性能有效減少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程度,擬申請石油焦空污
費之減免時,應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
法」規定之程序,檢附以繳納石油焦空污費之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
另相本署提出申請。
三、另因石油焦空污費係依其銷售數量徵收,依前述減免辦法規定,減免
金額不得超過該月燃料使用量所計空污費的百分之九十,並非依實際
排放量或其去除效率結算減免退費金額,因此石油焦空污費至少應繳
納金額空污費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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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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