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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查近本署受理之在申訴願案件中,有貴局執行營建、道路工程空氣污染行為稽查管制,因繼續援用依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所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條款,據以處分之案件,經業者向本署提起再訴願,而遭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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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1776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4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近本署受理之在申訴願案件中,有貴局執行營建、道路工程空氣污 染行為稽查管制,因繼續援用依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所公告之空氣 污染行為條款,據以處分之案件,經業者向本署提起再訴願,而遭撤 銷原處分。 二、依照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所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中,有關「營建工 程、道路工程及各種管線舖設作業,無適當防制措施,致作業本身引 起或始過往車輛引起塵土飛揚者,為空氣污染行為」之規定,已含括 於現行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營造建築物、鋪 設道路、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公式而無適當防治措施,致引 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之規定內,本署並已於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 以(八十八)環署空字第○○一六七○四號公告依修正前空氣污染防 制法所公告之該項空氣污染行為停止適用,並分送各縣市周知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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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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