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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營造建築物、鋪設道路、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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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1390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3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內, 不得有營造建築物、鋪設道路、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 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之行為。因該條文規 定內容已涵蓋本署八十一年三月九日(八十一)環署空字第○七二九 九號公告之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內容,故該公告有關營建工程部分已予 刪除。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舉凡營建工地內無 適當之污染防治措施,致施工過程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或運送 廢土過程未加以覆蓋,致空氣污染;或因廢土掉落地面,或附著於輪 胎上,隨車輛進出時黏附於工地內、外之地面,至其他車輛經過時, 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者,皆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之空氣污染行為,違反者依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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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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