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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八十八年六月二十日(八八)環署空字第○○四二五九二號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備註三規定:「經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並經認定無污染情形之工程,其停工期間之工程得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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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1146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3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八十八年六月二十日(八八)環署空字第○○四二五九二號公 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備註三規定:「經向當地 主管機關報備並經認定無污染情形之工程,其停工期間之工程得予扣 除。」因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係針對營建工程於施工過程中產生 之粒狀污染物徵收,營建工程因故暫時停工,並以進行相關污染防制 措施致未產生任何粒狀污染物之污染,且報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者, 為符合污染者付費、無污染及免徵之原則,其停工期間不需計徵空氣 污染防制費。 二、有關貴公司承建台中市○○區○○段○○○地號之「○○○○」營建 工程因故停工,釋得免徵空氣污染防制費,經查台中市環境保護局已 於八九年一月十七日即兩度派員至該工程現勘,發現該工程雖已停工 ,但現場並未做好覆蓋等污染防治措施,致有粒狀污染物之污染情形 發生,故未符合前項停工期間免徵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規定。 貴公司倘於工地現場做好覆蓋等抑制塵土逸散之相關污染防制措施, 在向台中市環境保護局報備,經其認定無污染情形,則有做好防制措 施後之停工期間得免徵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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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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