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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八條規定,石化製程排放管道污染防治設備之廢氣導入處應設置流量監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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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1201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3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八條規定,石化製程 排放管道污染防治設備之廢氣導入處應設置流量監測設備。倘工廠設 置流量監測設備有實際困難,或已有其他足以表示流量多寡及具運轉 紀錄功能之間測方式,可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以其他監測方式替代 。 二、污染產生源與防治設備間倘確係距離太短或管路彎曲,不是裝置流量 監測設備時,得以流量監測設備出口管線之方式替代;另進入防治設 備之排氣流量過低,確係使流量計不易作動,則得免裝流量監測設備 ,以實際相關可紀錄可推估排氣流量之其他方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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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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