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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空氣污染防治法中充之「工商廠、場」,係指從事營利或工商活動行為之公私場所,如公司、工廠(場)及商業場所等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01051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0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空氣污染防治法中充之「工商廠、場」,係指從事營利或工商活動行
              為之公私場所,如公司、工廠(場)及商業場所等。
          二、本案公私立學校、教會、寺廟等為非營利單位,應非屬前項說明所稱
              之「工商廠、場」,其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自不
              宜認定為「工商廠、場」予以處分。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