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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八十八年十二月二二日(八八)環署空字第○○七九三五五號令修正發布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得免徵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情形如下:(一)每季應繳費額或每件營建工程核算應繳費額在新台幣一百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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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0065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1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八十八年十二月二二日(八八)環署空字第○○七九三五五號令修 正發布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得免徵營建工 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情形如下: (一)每季應繳費額或每件營建工程核算應繳費額在新台幣一百元以下。 (二)因重大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建築物、橋樑、管線及 其他營建工程倒塌、斷裂或毀損,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屬危險建物 而應予以拆除、重建或緊急搶修之工程。 (三)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強制拆除之營建工程。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二、政府開闢道路強制拆除建築物之一部分,其剩餘部分之就地整建,屬 強制拆除後之後敘必要修建工作,不宜列為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之徵收對象,本署將於近期依前數條文第四款以指定方式,將其列為 免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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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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