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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要點」第八點規定,固定污染源申報計算污染物計排放量之產品產量或然(物)料使用量及污染源操作紀錄資料,經主管機關查驗不實者,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罰外,應依查驗結果重新核算其以申報或核定之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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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0000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1 月 0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
算要點」第八點規定,固定污染源申報計算污染物計排放量之產品產
量或然(物)料使用量及污染源操作紀錄資料,經主管機關查驗不實
者,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罰外,應依查驗結果重新核算其以申報或核
定之排放量。
二、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檢測方式計算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因檢測報
告內容不合理,經貴中心人員會同縣市環保單位實際查驗其排放量明
顯高於業者申報值時,應以環保單位實際查驗之排放量,重新核算該
份低報排放量之檢測報告應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並追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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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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