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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屬本署公告應設置連續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其已設置之監測設施進行汰舊換新,應於事前檢具工作計畫及監測設備汰換期間無法監測之因應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始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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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6102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9 月 2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屬本署公告應設置連續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其已設置之監測設
施進行汰舊換新,應於事前檢具工作計畫及監測設備汰換期間無法監
測之因應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始可進行。且監測設施之汰舊換新
應視為於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公告後之新設者,其
安裝規範及基本設施規格除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
監測設施管理要點」第三點規定外,並應於操作前,向主管機關提報
監測措施說明書及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經審查通過後,始完成汰舊
換新程序。
二、另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汰舊換新期間,該固定污染源所屬之公私場所應
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污染物項目及頻率,自行或委託經本署認可之檢驗
測定機構執行檢測,並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頻率及申報要
點」第九點規定,於執行檢測前五日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於檢測後三
十內,依規定格式製作檢測報告書,送主管機關審核。
三、本案○○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雖於事前報備,但仍應依前述規定提
出設備汰換期間無法監測之因應措施,貴局得要求其提出補正後,並
依說明二、三之原則同意其進行監測設備之汰舊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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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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