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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功能失效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應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下列規定處理者,得免依本法處罰:一、故障發生後一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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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6035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9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 無法避免之功能失效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應立即採取因應措 施,並依下列規定處理者,得免依本法處罰:一、故障發生後一小時 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二、故障發生後二十四小時時內修復或停 止操作。三、故障發生後十五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二、電力公司無預警停電,乃突發事故,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備功能因 而失效,致異常排放空氣污染物,屬於固定污染源之設備故障。 三、本案○○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倘確因台電公司無預警停電造成設備故 障產生異常排放,致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監測結果超過排放 標準,且依前述空污法第七十條規定辦理者,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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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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