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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略以:各及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征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另依本署八十八年六月二十日(八八)環署空字第○○四二五九二號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係依不同營建工程類別推算其粒狀污染物之排放量多寡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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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5631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8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略以:各及主管機關得 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 征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另依本署八十八年六月二十日(八八)環署空 字第○○四二五九二號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係 依不同營建工程類別推算其粒狀污染物之排放量多寡訂定。 二、本案港區航道浚深工程,倘挖泥船挖取之淤泥,係直接由該船逕運往 指定地點海拋區拋棄,卻未涉及粒狀污染物排放者,不需徵收其營建 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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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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