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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太陽光電板破片於輸入、輸出之事業廢棄物判定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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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
| 發文字號: |
環循利字第1136114226號書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 內容: |
主 旨:廢太陽光電板破片於輸入、輸出之事業廢棄物判定建議,詳如說明,請查
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
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
得為之;其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並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但
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
此限」。
二、查本部 112 年 11 月 8 日環部循字第 1126114285 號公告「屬產
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公告事項一、(十四)廢矽晶(塊、柱、
圓、片或坩堝料),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來源為積體電路製造業或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產生。
(二)矽含量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查前述項目為 97 年 3 月 5 日之新增,當時目的係為「考量太陽
能與矽晶圓相關產業對於矽晶原料需求日益迫切,且矽晶圓製造業產
生的廢料在經濟面或技術端均具有再利用可行性,將其公告屬產業用
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項目」。
四、續查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四十七、廢矽晶(略
以):
(一)來源: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在晶片製程、晶圓製程或太陽能電池製程
產生之廢矽晶(塊、柱、圓或片)或廢矽晶坩堝料。但依相關法規
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二)用途:太陽能電池原料或矽晶圓原料。
五、綜上所述,太陽能光電製造業所產之太陽光電板廢料、破料或邊角料
,雖實務上可作為煉鋼、煉鋁添加劑等用途,惟原則非屬「屬產業用
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之「廢矽晶」範疇,其輸入或輸出應依廢棄物
清理法第 38 條前段規定申請許可,經核准後,始得為之。
正 本: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環境部環境管
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
副 本: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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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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